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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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141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证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发〔200888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建立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界定与登记;资产清理、审核、处置和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评估备案、绩效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所有,分级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和二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为学校资产归口管理一级单位;各二级学院、部、处、所、馆、室等中层单位为分级管理的二级单位。

第七条  一级管理单位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规定,拟定学校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资产的合理配置,组织物资设备的采购、验收和维护维修;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学校资产处置事项的报批及实施处置;

(五)负责指导土地和房屋产权管理;

(六)审查学校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论证,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议、监督、检查,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收益监督管理;

(七)向学校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相关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  二级管理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确定的资产管理员为具体负责人。二级管理单位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结合实际制订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本单位分级管理的固定资产,定期核对资产账、物,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本单位新增资产购置计划的制订、固定资产的保养维护、资产处置的申请等工作;负责完成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平台的信息管理工作;

(三)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要求作好相关统计报告工作;各二级管理单位对各类资产的具体分级管理范围如下:

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账上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名称专用权)、网络域名、学校荣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等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电子图书资源、数据库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计财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

后勤处:负责全校房屋、地面构筑物、地面附属物、地下管网等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公有住房及营业用房的租赁管理,负责教室一般设备的管理。

基建处:负责全校土地、在建工程的管理。

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一般设备的管理。

第三章  国有资产购置

第九条  国有资产的购置包括土地、房屋、家具、设备、教材、图书、软件、数据库、大宗材料及建设工程等。

第十条  国有资产的购置程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及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接受学校监审处的监督。

第四章  国有资产登记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登记是指:学校国资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国资处对校内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的规定,学校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标准如下:

一、  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

1    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2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即小于1000元),但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即一次性购置数量大于20台件,并且总金额大于2万元)。

二、  参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大于600元小于1000元的家具、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工具器皿、科教用品、文艺、体育用品等低值耐用品。

三、  无形资产管理的范围:电子图书资源、数据库、土地使用权以及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等。

第十四条  凡属学校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均须在国资处入账,否则计财处不予报销。计财处与国资处应每月上旬对上月的资产发生额进行账目核对,并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折旧和摊销。

第十五条  校内资产二级管理单位须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和使用等制度,对学校资产进行定期清查,防止资产流失,防止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要优化资产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的资产,国资处有权调剂处置。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等各项正常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国资处登记核实,经学校审核报省教育厅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用于经营性的各类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学校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学校资产占用费。学校监审处、国资处有权对占用学校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未经学校审核并报省教育厅批准,不得用学校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省教育厅审核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不得用于担保、抵押和对外投资。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部分或全部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学校处置资产严格按照《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川府管发[2007103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拔、出售、置换、转让、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资产损失核销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资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一级管理机构,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统一由国资处按规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进行;学校各资产分级管理单位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其分管部分的资产处置须完成的相关手续和技术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未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资产。学校国有资产报废年限严格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内师院发[2014]129号附件1)执行,任何资产未达到使用折旧年限,原则上不予做报废处置。

第二十七条  房产处置

(一)公用房屋拆除:学校公用房屋经鉴定为危房或因学校整体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应予拆除。房屋拆除由后勤处办理相关拆除和注销产权手续。由国资处报学校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拆除。

(二)公用房屋其他处置:包括出售和转让。学校公用房屋的调剂出售和转让由后勤处办理相关手续,由国资处报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售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处置

土地处置方式包括使用权调剂出售、转让或置换等。因学校整体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进行土地处置,由基建处办理相关手续,由国资处报学校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学校经审批同意后的土地处置结果应在处置结束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如两年内无处置结果应向省教育厅报告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汽车处置

汽车处置由汽车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国资处审核并经学校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方可处置;汽车处置工作由国资处负责,汽车使用单位须完成相关手续和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一般设备处置

(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仪器设备、一般设备报废原则上一年集中进行一次报废登记(特殊情况例外),各使用单位应自行保管好待报废资产,于每年三月以前向国资处提出报废申请,国资处按照学校当年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报废处置。

(二)各资产二级管理单位需处置(包括调拨、转让、调换、报损、报废、捐赠等)分管的仪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等,须向国资处提出申请,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资产处置申请单》。其中报损、报废、转让、捐赠设备类资产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鉴定,确定符合处置条件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处置,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学校一年内自行处置的资产,总额不得超过40万元。

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产,经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处置,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处置。

已完成处置手续但尚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家具、图书等可视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经学校批准进行捐赠。捐赠一律以学校名义并由国资处统一执行。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处置

(一)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二)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1、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2、相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3、有关部门签署意见;4、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5、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三)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批文是财务部门调整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依据。各单位应根据资产处置批文,及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更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残值收入、对外投资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担保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取得的收益等,均属学校所有。计划财务处设立资产处置收入的专门账目,所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部列入专门账目进行核算。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装卸费、运输费、无价值废品垃圾倾倒填埋费等,可在设备报损报废残值收入中列支,由国资处凭支付凭证到计财处报销。

第七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资产管理二级单位对所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报告格式由学校国资处、计财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资处、计财处,根据校内各资产管理二级单位的报告,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依据。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二级单位及工作人员,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自觉承担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资处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可以预见的国有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校内各资产管理二级单位,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坏或丢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调换、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或租赁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以下附件同时生效:

附件1.《内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2.《内江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3.《内江师范学院物资设备购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4.《内江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5.《内江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修订)》

6.《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7.《内江师范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修订)》

8.《内江师范学院低值耐用器、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修订)》

9.《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账务处理办法(修订)》

10.《内江师范学院维持维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师院发〔201127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

                              20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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