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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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14129 附件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和《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4129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仪器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等。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购置、验收、使用、改造、维护维修、报损报废、更新等全过程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使用期内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利用各种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行政管理经费、后勤保障经费、离退休费等非私人资金购置的各种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校、院(部、处、室)二级管理体制。

(一)校级管理:在分管副校长统一领导下,国资处具体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仪器设备计划的编审、论证、申报、购置、验收、维修、报损报废等工作。

3、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总账、分类账及分户账,并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信息化管理和负责有关报表、报盘工作。

4.负责组织全校仪器设备账、物的清查、核对工作。

(二)二级管理:使用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选配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突出的人员担任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1、在上级领导和业务职能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账、物的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清理和账物核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2、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计划的申报、领用、验收、安装、调试、保管、维修保养工作,并配合国资处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报损报废工作。

3、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及时办理有关登记、统计手续,认真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三)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确需变动资产管理员时,应报国资处备案,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四)仪器设备的领用人即为仪器设备保管人,领用人工作变动(调离、出国、离退休等),其领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根据工作的需要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结转手续方可离职。暂时出国进修人员所保管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并办理委托保管手续后方能出国。

第三章  管理范围与计价

第六条  单价在1000元以上(1000),能独立使用,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建账。通过上级配发、学校购置、自购、调拨、自制、捐赠等各种渠道添置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七条  单价在10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内江师范学院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4]129号附件8)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单价虽超过1000元,但不能独立使用,需与其他设备配套才能使用的板、卡、器、具及仪表等,可列为成套设备的附件或附属设备,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的总价中计算。

第九条  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和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种大型仪器设备,按《内江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4]129号附件4)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计划调入、无偿调入及赠送的仪器设备均按单据上的金额计价入账,若单据上未标价的可按当时的市场行情估价入账。

第十一条  自行研制或加工制造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再根据所用材料和加工费的实际成本计价入账。各使用单位自制仪器设备(含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事先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适用性等进行论证,经国资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自制结束,经鉴定合格方予验收,并按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四章  计划购置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主要依据。国资处应通过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进行各种数据的分析汇总,按期向上级报表、报盘,为计划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管理,按《内江师范学院物资设备购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4]129号附件3)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国资处应积极组织校内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校际协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同时会同使用部门有目的、有计划地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开发,尤其是对进口仪器设备性能的消化吸收,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提高综合效益。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内江师范学院物资设备购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4]129号附件3)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和安全运行,各使用单位要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其他制度,做到管理科学,制度配套,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使用仪器设备之前应先阅读使用说明书,熟悉操作步骤及安全特别注意事项,保障安全,防止事故。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按照《内江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内师院物字〔2007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

(一)校内各单位相互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借出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只能就地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借出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国资处核准。

(二)校外单位借用本校仪器设备需经国资处报校领导批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使用。确需外借的,借用单位需出具法人代表的借用证明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和签字,限期借用,借用费用按仪器设备原值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每天)的折旧费标准向学校计财处缴纳。

(三)教职工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借用和保管仪器设备,特别是两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借用时,要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作好借用登记。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

(一)校内仪器设备在使用单位之间调拨,须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国资处批准,并办理相应的调拨手续,完成账物转移手续。

(二)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调拨原则上只在校内部门间进行。个别对外调拨国资处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及销账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内江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内师院发[2014]129号附件7)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按《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4]129号附件6)执行。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资处及使用单位,应通过总结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经验,确定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利用率和完好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进行投资绩效分析,努力提高仪器设备投资效益。

第二十四条  国资处每年年底对全校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避免仪器设备的闲置。对于使用单位闲置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国资处有权调拨给其他单位,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收入以及报废处理收入,按《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4]129号附件6)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说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师院物字〔20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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