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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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内师院发〔2014129 附件四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内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4129号)的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在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教育部规定的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进口设备、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见附录:原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有计划,合理布局。购置前,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际需求,提出申购设备初步方案。

第四条  使用单位综合考虑所购设备的使用效率、独特性,编制购置计划,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报告及论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请购置的贵重仪器基本情况;

2、工作开展的情况及购置新仪器对教学和学科发展的必要性;

3、效益与风险预测(包括使用方向、范围、工作量、开机率等);

4、选型论证,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的比较

5、是否具备相应条件的使用和管理人员配备

6、安装和开展工作的条件

7、购置及运行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

8、零需配件、消耗材料的补充及维修条件是否有保障

9、本地区或国内外同类仪器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国资处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修订)》(内师院发[2014]129号附件5)的规定组织购置论证。

第三章  设备购置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由学校国资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四章  现场验收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前,由国资处组织成立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小组(简称验收小组),其成员由有关专家、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组成。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在一周内由验收小组现场验收,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开箱。开箱验收前应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情况,应对其进行录像拍照存档备查),确认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与合同无误后开箱,按照合同和装箱单检查仪器设备及有关附()件是否完备。

第九条  现场验收时应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贵重仪器设备开箱记录》,验收小组成员应在开箱记录上签字。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和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学校,由学校国资处送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需生产厂家负责安装调试的贵重设备,开箱后由厂方和验收小组共同进行设备的安装、运行调试检测。验收小组根据验收结果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注明设备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图纸资料、零配件、附件是否齐备等。验收结果不合格,不得接机,并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不需生产厂家安装调试的贵重仪器,则由验收小组按上述办法进行。

第五章  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专人管理。专管人员由使用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定岗聘任,并报国资处备案。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与考核,并且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投入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管理使用办法。设备运行时须认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仪器设备运行记录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和设备专管人员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负责,针对其特点做到防尘、防潮、防震,定期保养和定期校验,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设备要及时进行报修,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倡资源共享,协作共用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向校内外开放使用。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应报国资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借出,借出前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按时归还,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使用费。

第六章  调拨、报损和报废

第十七条  对使用单位闲置不用或使用率低的贵重仪器设备,国资处应提出调拨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调拨到其它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折旧后账面价值为零,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无修复价值的;

2、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必须拆毁的;

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4、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5、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

申请报损、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要严格控制,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认真进行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经国资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再报教育厅审批。待教育厅批复后再进行报废处理,处理程序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4]129号附件6)执行。

第十九条 对因长期使用造成自然磨损,或由于事故原因造成技术性能、精度指标明显下降,或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的设备,可申请降级使用,作为一般设备管理,申请降级手续办理程序同第十八条。

第七章  使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教高司条函〔200022号)的要求,学校每学年末应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实行综合效益指标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使用的有效机时数;人才培养效益;科研成果效益;服务效益;现有功能利用率与功能开发状况等。

第二十一条  考核办法:每学年末各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自行考核,国资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监察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奖惩制度。在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调试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对于使用效益不高,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整改,强化管理措施。对长期不发挥效益的设备,要追究使用单位领导的责任。对于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内师院发〔201434号)和《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行政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内师院发〔201436号)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内师院物字[20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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