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维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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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维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内师院发〔2014129 附件十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持费维修经费使用的制度管理,明确使用程序和审批权限,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维持维修经费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制订年度经费预算,列入学校年度经费计划,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划拨,国资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国资处对维持维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性、计划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第四条  维持费是指维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正常运转的费用。包括实验教学维持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维持费、行政管理维持费和临时用工费等。

第五条  维持费采取政府集中采购与部门分散采购相结合、国资处统一采购和使用单位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使用。

第六条  凡进入当年《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询价、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由国资处实施采购。

第七条  未进入当年《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用型低值耐用品、材料、消耗品,由国资处负责分散采购,单批次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学校监审处并接受监督。

第八条 未进入当年《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专用型低值耐用品、材料、消耗品,主要指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所需的化学药品、试剂、标本、玻璃器皿、专用工具、实验动植物等,由二级学院负责分散采购,单批次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学校国资处、监审处并接受监督。

二级学院用于采购目录外专用型低值耐用品、材料、消耗品的维持费定额,由二级学院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申报计划,每学期向国资处统一申报,国资处根据申报计划和上年度实验教学维持费使用情况,核定本学期维持费使用定额。

二级学院的分散采购,须由两名以上实验管理人员经手,购入货物由保管员登记入库。报账发票(须附货物清单及单价)由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在国资处登记入账后,方可到计财处报销。二级学院的院长对所采购货物的数量、价格、质量和使用负责。

国资处、监审处对二级学院的分散采购行为有监控和监督的权利,并对采购质量、价格和安全负监管责任。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须在四川省公安厅集中采购平台上由国资处统一购买,集中在化工学院危险品库房入库保管。其管理使用按《内江师范学院危险品管理办法》(内师院物字〔2007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维修费是指学校各种仪器设备维护、修理和保养的费用。

第十一条  国资处根据学校各种仪器设备的总值、台数、新旧程度、教学任务量、上年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使用情况等,核定本年度维修经费预算,并按照计划财务处核拔的维修经费额度执行。

第十二条  设备维修应遵循校内自修和校外修理相结合的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对所使用、管理设备进行定期维保,自行维修一般性故障,维保维修材料经费由维修费开支。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校外修理,由使用单位填写维修申报单,国资处维修科负责安排维修。维修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在维修申报单上详细注明损坏部件的名称、数量、维修工时,并附上维修更换的配件、材料清单及报价,国资处维修科对配件、材料、工时的报价进行审核,定期统一结算,经费在维修费内开支。单次维修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学校监审处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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