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1. 实验室应该经常开展四防(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安全、防人员触电伤亡事故。保密教育,加强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每个实验室由使用单位负责,各实验室由分管人员负责。实验室各房间的安全应有专人负责,实行安全责任承包,实验室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安全工作。
3. 实验室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设立专人管理,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保卫措施。
4. 对“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物质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库房内并分类,专人管理,要有严格的领用、使用、库存记录,采取相应的保险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
5.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部门制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超剂量的废气、废弃的培养物、废水及其他废物(包括实验动物)。
6. 实验室使用完后应做好室内的清洁工作,关闭电源、水源和门窗,当班教师和实验员要负责进行安全检查。
7. 不得随意将家属和外单位人员带入实验室内,更不得以私事使用教学设备、空调等。
8. 凡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的责任。
9.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除实验外,不准使用电炉、电暖器,各种油、气及酒精灯具。如因施工取电,应注意用电器的功率,下班时应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10. 外来人员不得随便入内,如遇陌生人员,应主动询问,劝其离开,不听劝告者应及时向学院或学校保卫处报告。
11. 做好节假日的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应尽责任,因离岗、失职所致的事故,交学校按规定处理。
火警电话:119 保卫处电话:85401292
匪警电话:110 学院办公室电话:0832-2343020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