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内师院发〔2014〕129号 附件十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是反映学校工作水平、办学效益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统一管理,做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状态稳定、结构合理、专业技术水平高、热心服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完善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型、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实验项目或课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人才。
第八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九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学术、技术资源优势,向校内外开放,提高资源效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维持仪器设备完好的工作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教学实验室指以基础课实验教学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要任务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指多方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公共机房、语音实验室、微格教室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归口管理的体制。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实验设备的副校长任主任,分管教学、后勤、基建的副校长任副主任,相关教学单位、行政单位、教辅单位负责人和若干技术专家任成员。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审定学校实验室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三)听取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的汇报;(四)研究实验室建设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决策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五)审定实验室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在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协调全校实验室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制订并落实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财务预算安排,负责制订学校物资设备年度采购计划,负责学校装备经费的管理使用,负责组织大精贵设备的购置论证,负责政府采购的执行,负责购置合同的管理、到货验收和索赔,负责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估等工作;
(三)负责实验维持维修经费的使用管理,组织实验材料与低值品、易耗品等物资的购置,负责安全管制类化学品、危险品和稀贵物品的购置申报;
(四)负责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工作;
(五)与相关单位协同负责实验室安全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实训、实习,本条目内下同)教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教学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教学实验室的新建、整合和撤消方案的制订,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审批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实验教学运行管理,组织编制实验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等教学文件,实施实验教学改革研究立项及管理,负责实验教学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
(五)根据学校财务预算安排的额度,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制订和零星购置的审批,报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六)负责教学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工作。
(七)负责实验技术人员的短期业务进修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建设申报、运行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科研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科研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科研实验室的新建、整合和撤消方案的制订,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报各实验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科研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负责科研实验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和科研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
(五)根据学校财务预算安排的额度,负责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制订和零星购置的审批,报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六)负责科研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公共机房、语音实验室、微型格式化教室等综合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人事处负责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编制核定、人员引进、职称评审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是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各相关二级学院须有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并设立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各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
(二)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各项实施细则并监督落实;
(三)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校的安排,高质高效地完成实验室各项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四)编制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操作规程,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讲义等实验教学资料,收集、管理实验室档案资料;
(五)负责实验室固定资产的账、物、卡管理,负责实验室低值品、消耗品等流动资产的库存、领取、使用管理;
(六)做好实验室的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污染等安全工作,分管院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七)负责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验室及时统计、上报各项统计报表、信息资料。
第四章 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其中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实验室用房要纳入教学行政用房分配、调整方案;仪器设备、实验维持、维修等费用要纳入经费预算;实验技术人员的结构配备方案要列入队伍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稳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实验室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原则上两名(含)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实验室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校级及校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建设单位向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条件。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组织论证、审定,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的撤消,需详细说明实验室撤消的理由和方案,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用房的处理办法、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利用现代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运行、人员、物资、经费、环境、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信息。
第三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分别遵照内江师范学院《物资设备管理条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一般设备管理办法》、《两用物资管理办法》、《大精贵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物资设备购置、验收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处理办法》、《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等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等流动资产的管理,遵照内江师范学院《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利用实验室对校内外进行有偿服务的,其收入应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遵照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有偿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危险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防辐射、防污染、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经常性地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需要具体确定。各类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学院(系)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各二级学院聘任或任命,报国资处备案;校级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省部、厅级实验室(中心)主任的聘任或任命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
(四) 分配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完成上级领导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一)爱岗敬业,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二)努力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三)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四)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并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六)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文件内容与本文件不相符的,以本文件为准。